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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近亲结婚 婚姻无效

22-04-27 09:32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人民法庭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现该判决已生效,文书生效后,已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

  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李某1与被告父亲李某2系同胞兄妹,原、被告为表兄妹关系。双方于原告8岁时订立“娃娃亲”,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酒后有偶尔殴打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后因家庭矛盾较多,感情破裂,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审理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对于双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但在双方分居期间,未成年女儿随被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

  案例评析

  本案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近亲结婚虽被法律禁止,但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因此案件衍生的子女抚养等问题亦屡见不鲜,此类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又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等问题,同时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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