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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时隔三年起诉欠款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2022-04-01 16:42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双方经常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产生的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和中止、中断等问题发生争议。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诉讼时效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原告马某系天水地区某品牌空调总代理商,被告何某某系该品牌下属经销商。双方自2015年起至2018年进行合作供货双方结算方式为滚动式结款。截至2018年5月1日,被告何某某共计欠付原告马某货款10万元。2018年3月1日,双方出具欠条,载明被告何某某欠付原告马某10万元。后原告并未催要,直至2022年2月份向被告催要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何某某在答辩阶段提出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在2018年3月1日之后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告何某某催要该笔款,直至2022年2月份才诉至法院,届时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于法有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审理案件中,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当抗辩方提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时,法院才会作出审查。法律是公正和良善的平衡产物,民法典如此规定是因为在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中,优先选择了前者。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将会导致社会的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因此对于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要积极行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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