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秦安法院:恋爱期间索要财物 法官调解处理返还
近日,秦安法院郭嘉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恋爱交往期间索要款物纠纷案。
案情简述
原告成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2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陈某以其母亲生病住院为由,陆续从成某处索要钱款4万余元,同时成某为陈某购买价值4千多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双方分手后,原告成某请求法庭判决被告陈某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钱款及财物。
立案后,法庭电话通知被告陈某应诉,陈某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及购买的物品属于赠与,仅同意返还部分钱款。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后,被告陈某表示同意返还,当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恋爱期间的钱款及电脑折价返还给了原告成某。
法官寄语
男女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切勿用金钱维系双方的感情,特殊的节日可以通过红包和转账的方式增进双方的情感,但应区分维系感情与增进情感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实质上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准合同的范畴,除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和红包属于赠与性质不需要返还外,其他一方取得另一方钱款均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返还。男女双方如果把金钱当作恋爱的基础,那么无疑是双方把自己的爱情推向了分手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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