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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人民法院:女儿诉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官倾心调解修复亲情

2022-03-25 11:08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没有想到在疫情居家隔离期间,法官还能这么快速地处理我们的事情,也让我们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我们意识到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第一责任人……”一起抚养费纠纷的当事人对法官感激地说道。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线上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办案法官通过耐心释法明理,被告当即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了抚养费,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复了当事人的父女亲情。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甲向景泰县人民法院诉称:其父母于2007年12月3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原告李某甲由其母亲李某乙抚养,其父马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八周岁,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孩子”。马某支付抚养费至2017年11月后再未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期间也未曾主动探望孩子。随着物价上涨,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已无法维持孩子的生活学习所需,李某甲遂诉至景泰县法院,要求父亲马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元,同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正值疫情期间,办案法官通过电话了解到,原告李某甲与其母亲李某乙一直在新疆居住,当地消费水平高,加之孩子正在读高中,原有的抚养费已无法支撑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所需。办案法官通过微信视频、云上法庭等方式向被告马某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讲解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马某认识到对孩子的亏欠,当即表示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元,并向孩子母亲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今后一定多关心孩子的成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签订了“意思自治”的离婚协议,对抚养费进行了约定,故应充分考虑生效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但抚养费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虽然本案离婚协议中载明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但是考虑到维持子女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的提高,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请求。本着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本案法官释法说理,被告最终增加了抚养费数额。

  同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法官对夫妻双方进行了家庭指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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