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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吃亏就看过来!甘肃男子欠2050元不还!这些面孔你熟悉吗?

22-03-23 09:06 来源:环县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宝成与李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宝成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鹏,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3161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鹏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勇与韩耀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耀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进行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耀绩,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起楼堡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26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耀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耀绩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耀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向向与道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道国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道国栋,男,汉族,1994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韩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409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道国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道国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道国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曹永刚与郭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金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曹永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金鹏,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南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2211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金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金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金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露露与韩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锋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朱露露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锋锋,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韩东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20417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锋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锋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锋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310.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帆与汪侨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侨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帆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汪侨侨,男,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转咀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329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汪侨侨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汪侨侨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汪侨侨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建会与李娜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娜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进行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娜娜,女,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石立庙村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2282119920306044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娜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娜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娜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贵子与杨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贵子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罗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922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勇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占勤与李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韩占勤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志成,男,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佛岔村白阳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1022199406150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志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志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志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建建与王浩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浩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徐建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浩栋,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殷家桥队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2282219881101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浩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浩栋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浩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5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文平与李文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文孝,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塬村周家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120917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文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文孝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文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占全与窦玉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窦玉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窦玉旺,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姜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517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窦玉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窦玉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窦玉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曹利华与环县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永峰,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426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永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永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永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726.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恒义商务宾馆与冯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杰,男,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纸房村水泉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96101004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532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勃与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伟,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寨子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20617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142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九洲与慕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会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会东,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黄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6091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会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会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会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3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兰春与史永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永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永礼,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史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110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永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史永礼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史永礼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玉兰与李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雄,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408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百民合汽车修理部与郭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红,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黄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101317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3525.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艳会与杨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建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建龙(曾用名杨东东),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周湾村周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218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建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建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建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45.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亦菲与张海涛、孙乐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13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海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2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明明与陈乐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乐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乐乐,女,汉族,1995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老庄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516176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乐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乐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乐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汉兴、张芳霞与李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涛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涛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涛涛,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塬村周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3211714。

  凡向本院举报举报被执行人李涛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8254.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仕高与李逢春、武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逢春、武向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仕高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逢春,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行政村郑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2142718。

  被执行人武向琴,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环县耿湾乡郝东掌行政村温掌队人,农民,住环县县城锦江花园2号楼2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3102127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逢春、武向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逢春、武向琴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逢春、武向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65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强与龚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小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小强,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梁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1172531。

  担保人龚成,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梁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302257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小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小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小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9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于振堂与李彦林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彦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彦林,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街198号。身份证号:622822195902260015。

  担保人鹿菊平,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现住环县环城镇北街198号。身份证号;6228221963092000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彦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彦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彦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513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正平与王希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希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希虎,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白家掌村白家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51010175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希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希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希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钊琴与张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恒,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枣树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1219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恒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恒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恒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14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定娥与梁俊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俊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俊虎,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住环县环城镇滨河路65号2栋2单元305室。身份证号:622822197307253311。

  凡向本院举报举报被执行人梁俊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891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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