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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悬赏24人线索,男子欠债超95万,快看你是否认识

22-03-03 09:13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淑琴与刘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风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风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风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刘口子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天庆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707053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风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431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海青与刘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风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风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风勇,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刘口子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锦江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707053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风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风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864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市环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平、何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何丽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何丽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锦江花园13-3-2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被执行人何丽霞,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锦江花园13-3-2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01212174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何丽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何丽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何丽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4888.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怀祥与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现住环县环城镇农民城。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8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彭宁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成,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纸房村纸房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曲子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119650602045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年媛与翟有坤、翟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有坤、翟彦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有坤、翟彦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有坤,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人,农民,住环县东苑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8505243514。

  被执行人翟彦成,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90935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翟彦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有坤、翟彦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翟有坤、翟彦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4621.2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生兰与文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天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天宝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文天宝,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连家川行政村九方渠队人,农民,住环县环江茗都小区1号楼6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2012043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文天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文天宝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文天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82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宏博、王佳佳与李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津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佳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津锋,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行政村赵圈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509033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津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津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津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586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寇建华与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城镇五里屯村范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10300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建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建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建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孝忠与赵风宏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风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风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风宏,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南湫乡洪涝池村南湫沟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红星村老城街55号。身份证号:622822197806143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风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风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风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8381.0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山水湾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万广胜、石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广胜、石月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风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万广胜,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山水湾村刘家泉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7073918。

  被执行人石月琴,女,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山水湾村刘家泉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11139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万广胜、石月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万广胜、石月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万广胜、石月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346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元元与张彩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彩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彩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彩转,女,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常塬村常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11323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彩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彩转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彩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万红与梁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闯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闯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闯红,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113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闯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红刚与户元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户元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元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户元海,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人,农民,住谢庄行政村房山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92033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户元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户元海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户元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世聪与汤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汤波,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吊咀村宋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11092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汤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汤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汤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高崾岘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徐廷、刘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廷、刘彦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廷、刘彦梅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廷,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高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414351X。

  被执行人刘彦梅,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高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13035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廷、刘彦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廷、刘彦梅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廷、刘彦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5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志杰与鲁莲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莲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莲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鲁莲子(曾用名鲁风莲),女,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水沟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405356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鲁莲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鲁莲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鲁莲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60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鲁掌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窦建孝、张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窦建孝、张彩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窦建孝、张彩梅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窦建孝,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鲁掌村孙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7133533。

  被执行人张彩梅,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鲁掌村孙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100535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窦建孝、张彩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窦建孝、张彩梅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窦建孝、张彩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434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甜水街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赵采虹、姚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采虹、姚艳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采虹、姚艳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采虹,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水沟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302353X。

  被执行人姚艳玲,女,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西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1214176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采虹、姚艳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采虹、姚艳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采虹、姚艳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7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天成与胡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正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正鸿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正鸿,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周塬行政村胡家咀自然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729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正鸿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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