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平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2022年1月19日上午,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平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相关干部、西和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晓梅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该案由陇南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陇南市检察院将案件交办西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平在担任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局(庭)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伪造发放加班补助、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包干经费”资金(武都区法院执行局无财务独立核算资质,武都区人民法院变相拨付给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资金以下全文简称“包干经费”),被胡某平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684398.5元。
2014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平在担任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关系人提供帮助,收受李莫鸣、汪某峰等23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8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伪造发放加班补助、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包干经费”资金68439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李莫鸣、汪某峰等23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胡某平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没有经受住利益的诱惑,辜负了党和组织的培养,时至今日非常悔恨,今后痛定思痛,积极改造。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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