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4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互勾结,贪污433万元……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兰州新区**镇**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安宁区**社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兰州新区**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镇**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逯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兰州新区**镇**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州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逯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贪污29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在兰州新区**项目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利用任拆迁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与不在拆迁范围的**村**社村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父女共谋后,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虚列为拆迁户,被告人杜某某指使工作人员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签订了虚假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补偿被告人王某乙一家6口人186万元,拆迁奖励金10万元;补偿被告人王某甲一家3口人93万元,拆迁奖励金10万元;合计补偿229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领取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其中的5万元转给被告人杜某某提供的杨某甲的账户上,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杜某某转账1000元,获取**安置房屋三套,价值98.0743万元,剩余174.9257万元暂未补偿。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将领取的补偿款及房屋全部退回,被告人杜某某将收取的5万元退还。
2.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逯某某涉嫌贪污13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在兰州新区**项目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被告人逯某某不在拆迁范围内,仍利用拆迁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工作人员与被告人逯某某其丈夫钱某某的名义签订了虚假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人逯某某代签了其丈夫钱某某的名字,协议补偿被告人逯某某一家4口人124万元,拆迁奖励金10万元,以上合计补偿134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杜某某向被告人逯某某索要屠宰好的羊2只。被告人逯某某获得货币补偿13万元,获得**安置房屋一套,价值29.3766万元,剩余91.6234万元暂未补偿。案发后,被告人逯某某将获得的补偿款及房屋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兰州新区**园区一期东区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逯某某三户《兰州新区**园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及《拆迁安置购房认购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货币补偿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钱某某货币补偿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杨某甲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村支部书记于某某、文书陈某甲、征拆组刘某某、杨某乙等人及**窑支部书记陈某乙、文书徐某某、社长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逯某某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人员给三被告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三被告人骗取安置房屋及补偿款433万元,其中既遂166.4509万元,未遂266.54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贪污安置房屋及补偿款299万元,其中既遂124.073万元,未遂174.9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共犯论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贪污安置房屋及补偿款134万元,其中既遂42.3766万元,未遂91.62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共犯论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逯某某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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