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崆峒区法院: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人身损害须自担责

2021-12-10 09:06 来源:崆峒区法院

  马某与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马某诉诸崆峒区法院,要求魏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7420元。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魏某赔偿马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7517.8元的60%,即4510.68元(已付4070.6元,再付440.08元)。马某自行承担其余的40%。

  案件回放:

  2021年8月15日7时许,在崆峒区峡门乡海创垃圾焚烧项目基地大门口,马某不配合防疫扫码和测温要进入工地,与工地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被人拦住之后又抱住工作人员杨某的腿不放,并将杨某的右小腿蹬了几下,后被魏某用安全帽在马某的头部打了三下。事发后,马某到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诊治。该院诊断为:头皮血肿;腹部及腰部软组织损伤。留院观察治疗5天,好转出院。共支出医疗费6198.7元。

  崆峒区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马某不服从基地工作人员的管理,不配合防疫扫码、测温,强行要进入工地,而且还抱住工作人员的腿不放,对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应负相应的责任(40%)。魏某作为基地管理人员,针对原告的“不服从、不配合”行为,应及时报警予以解决,但其未及时报警而采取殴打原告的做法有失妥当,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凡在路段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作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如遇到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人员应先耐心沟通、劝解,如果不听劝解,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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