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法官?拘!!!
本期提要
11月30日,在陇西县人民法院第三科技法庭内,法官在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宣读了对李某某辱骂法官、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决定。李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决定,不再提起复议。
案件回顾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中,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联系李某某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经李某某同意后,办案人员通过办案手机短信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李某某却向该办案手机中发送数条充斥污言秽语内容的短信辱骂承办法官。法官传唤李某某到庭并将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时,李某某不但拒不认错,且对办案人员态度恶劣,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审判秩序,公然挑衅司法权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县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为保障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县法院邀请县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认真听取合议庭对处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拘留程序进行了监督。

法官提醒
遵守诉讼秩序,尊重法官权益,事关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是法律权威的守护者。无故对法官进行恶意侮辱、挑衅的行为,严重侵害法官人身权益,妨碍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依法予以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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