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悬赏金7.3万!甘肃这一家3口都成了“老赖”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仁与被执行人刘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广仁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玉旺,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华池县怀安乡小城子行政村高洼自然村人,住该村13号,农民。身份证号6228231958041232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玉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玉旺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玉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15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风仁与被执行人张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宗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马风仁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人:张宗鹏,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城壕乡火连湾行政村南沟咀自然村42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5020112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宗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宗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军民与被执行人唐红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红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沈军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唐红宁,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王咀子乡井子塬行政村新庄塬自然村33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8030324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唐红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唐红宁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唐红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海与被执行人杨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积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俊海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积凯,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怀安乡丰阳渠行政村四咀河自然村11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5031832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积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积凯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积凯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4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西元与被执行人华池锦盛泰和公司、申玉彬、张孝红、张申子琪、申小兰、章政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玉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常西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申玉彬,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433号302室,身份证号:62010419690204026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申玉彬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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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西元与被执行人华池锦盛泰和公司、申玉彬、张孝红、张申子琪、申小兰、章政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孝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常西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孝红,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区山丹街433号302室,身份证号:62010419661228027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孝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西元与被执行人华池锦盛泰和公司、申玉彬、张孝红、张申子琪、申小兰、章政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申子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常西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申子琪,女,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433号302室,身份证号:62010419950224002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申子琪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西元与被执行人华池锦盛泰和公司、申玉彬、张孝红、张申子琪、申小兰、章政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政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常西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章政川,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乔川乡铁角城行政村鱼掌自然村09号,身份证号:6228231962030236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章政川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军民与被执行人肖维明、肖建军、杨旭宁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 沈军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维明,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1日,住华池县乔川乡李崾岘村,身份证号码:6228231986121136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维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肖维明实施拘留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肖维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3执悬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宗鹏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吴宗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孙家川村孙家川组5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81032002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51240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1125执悬3号
漳县人民法院执行包莲花与刘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祥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玉祥,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漳县三岔镇朱家庄村方家沟社9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9210111953,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29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玉祥藏匿住处使本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赏。
漳县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2-4865321 15294260303
联系人:张法官 王法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0602执恢2432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万喜与宋正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正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涉嫌规避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正渊,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五组17号,身份证号码622301197109236757。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28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5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正渊藏匿住所、行踪线索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正渊实施有效控制的,对举报人按1000元现金奖励;提供被执行人宋正渊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按到位标的的1%比例奖励。
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藏匿住所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968505866
举报短信:19968505866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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