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悬赏!甘肃李艳龙等欠本金1.5亿+利息2215万!|撤销对刘尚国的执行悬赏公告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01执9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利万头种羊养殖有限公司、临洮龙洪农牧业有限公司、张掖甘霖农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张新文、高文娟、余挺、何静、李艳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利万头种羊养殖有限公司、临洮龙洪农牧业有限公司、张掖甘霖农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张新文、高文娟、余挺、何静、李艳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利万头种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石岗墩滩农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5762302T。
被执行人:张掖甘霖农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石岗墩农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995783XA。
被执行人:张新文,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143号402,身份证号620122197811121019。
被执行人:高文娟,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廿里堡乡廿里堡村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7903025724。
被执行人:余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廿里堡乡十号村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6805105734。
被执行人:何静,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廿里堡乡十号村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7009055822。
被执行人:李艳龙,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路子2号,身份证号654001196405302110。
执行依据:(2019)甘0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掖市金利万头种羊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22153376.57元、案件受理费902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尚未计算。被告张掖甘霖农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张新文、高文娟、余挺、何静、李艳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悬赏期限: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利万头种羊养殖有限公司、张掖甘霖农业生态投资有限公司、张新文、高文娟、余挺、何静、李艳龙名下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以现金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案款的5%奖励;以物抵债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3%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1-8563489
联系人:金法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0)甘0602执恢2777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相年与被执行人张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孝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刘相年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孝春,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体育路东巷1号。身份证号:622301197112210312。
执行案号:(2021)甘0602执恢2777号。
执行标的:50000元。
悬赏:凡向本院举报张孝春下落能使本院对张孝春实施有效控制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举报张孝春财产线索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给予金额1%的奖励。
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5-6156214 13809357799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金厦建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酒泉市金厦建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使本案顺利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酒泉市金厦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宝泉西路春光丽都配套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51290489H。
法定代表人:张文玉,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标的:784514.94元
悬赏: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酒泉市金厦建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执行到位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给予线索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全部案款执行到位的,给予线索举报人10万元奖励。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悬赏金由联名各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7-2710078 0937-2710036
联系人:温法官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0)甘2923执1231号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于2021年11月24日发布了对刘尚国的执行悬赏公告。2021年11月25日刘尚国缴清案款,案件执行完毕。现决定对刘尚国的执行悬赏公告予以撤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鼎立信平台声明
鼎立信平台之前发布的关于刘尚国的执行悬赏信息自甘肃永靖县人民法院发布撤销对刘尚国的执行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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