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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悬赏!3475元、4125元?是真还不起还是不想还?!

21-03-24 17:46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烁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根元与白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勃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何建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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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白勃宁,男,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原村二合原队人,农民,住环城镇鄂家湾队。身份证号:6228221984120917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勃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勃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勃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21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占聪与曹建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建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占聪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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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曹建锦(曾用名曹龙龙),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曹塬队人,农民,住木钵街道“食全九美烧烤店”后院。身份证号:6228221988022717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建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建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建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6598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穹与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吴穹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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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曹龙,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村曹旗村黄旗队人,住本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0618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道峰与郭建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建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道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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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郭建虎(曾用名郭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郭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22517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建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建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建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75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    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粉琴与常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翠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粉琴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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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常翠梅,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代掌村代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3074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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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苏会泽,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代掌村代掌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9203154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翠梅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怡彤与苏学智、赵春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苏学智、赵春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怡彤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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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苏学智,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乡苏长沟村东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育才路。身份证号:62282219780624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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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赵春琴,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乡苏长沟村东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育才路。身份证号:622822197801182520,系苏学智之妻。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学智、赵春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学智、赵春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学智、赵春琴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    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斌与胡新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新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斌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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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胡新征,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人,樊家川镇邮局职工,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791210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新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新征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新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187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豆登宏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豆登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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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豆登宏,男,汉族,1972年02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柏林沟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202101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豆登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豆登宏、传会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豆登宏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952.23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    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南治懿与黄建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建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南治懿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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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黄建龙,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新集子村前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6092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建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建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建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徐佳欣、梁彩莹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徐佳欣、梁彩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徐佳欣,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陈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2017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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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梁彩莹,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22822198802011787,系徐佳欣之妻。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佳欣、梁彩莹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佳欣、梁彩莹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佳欣、梁彩莹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952.23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    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生金与黄建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建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生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黄建鑫,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黄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413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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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黄继富,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黄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7122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建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建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建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克勤与黄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立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梁克勤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黄立荣,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白家掌村用斗坪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320175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立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立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立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21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敏与贾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耿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贾亮,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新庄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508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3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仪民与井志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志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仪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井志富,男,汉族,1994年6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刘坪村豆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6270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井志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井志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井志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小红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小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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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李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1027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029.4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娜娜与韩钊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钊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钊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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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韩钊钰,女,汉族,1995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四合原村四合原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5022829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钊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钊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钊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21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祥军与孙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嘉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耿祥军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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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孙嘉伟,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木钵街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301061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嘉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嘉伟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嘉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31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建敏与王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何建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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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王立锋(又名王利锋),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山坡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112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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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胡生顺,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西沟村崖腰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6801141310。系王立锋妻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立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立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立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4766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乔吉奎与张会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会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会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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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张会荣,女,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村潭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519851124308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会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会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会荣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875.9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小强与闫省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省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小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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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闫省省(又名闫立恒),男,汉族,1993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井儿岔村闫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10917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闫省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闫省省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闫省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肖海金与杨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三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肖海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杨三富,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毛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11082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三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三富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三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413.6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小铸与都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唐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小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都唐龙,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80900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都唐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都唐龙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都唐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4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宏州与姚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斌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郭宏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姚斌荣,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刘家塬村郭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8291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姚斌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姚斌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姚斌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0395.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殷志让与殷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志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殷志让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殷志亮,男, 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柳树滩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东台。身份证号码:622822198703191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殷志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殷志亮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殷志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馨悦与张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馨悦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张平,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柏林沟队人,农民,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62282219901117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辉与赵志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高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赵志雄,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赵小掌村赵小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109150018。

图片

  担保人赵虎虎,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西沟村崖腰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8607250037。系赵志雄儿子。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志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志雄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志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彩萍、高明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彩萍、高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王彩萍,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高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3181726。

  被执行人高明,男,汉族,1973年01月0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高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1051751,系王彩萍丈夫。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彩萍、高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彩萍、高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彩萍、高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158.21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    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存义、传会琴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存义、传会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杨存义,男,汉族,1962年09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罗家沟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209191714。

图片

  被执行人传会琴,女,汉族,1965年12月0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罗家沟村罗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12081729,系杨存义之妻。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存义、传会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存义、传会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存义、传会琴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541.06元。

  举报电话:17793408666    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金荣装饰材料铺与李玉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玉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玉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李玉君,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白塬畔行政村白塬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1163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玉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玉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玉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市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阳市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刘洛,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凉水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72117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486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779340866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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