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法院:亮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这些知名白酒品牌在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的同时,其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给一些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近日,成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涉案白酒依法没收。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刘某从绰号“赵老二”处以每件110元的价格购得“泸州老窖·古韵”白酒580件,因销路不好即欲退货,“赵老二”答应后并未退货,从此失去联系。刘某疑窦丛生,无奈便将此酒存放于自家仓库,一直未予出售。2020年5月6日,王某因购酒与刘某相识,当日王某便从刘某处购得两件“泸州老窖·古韵”白酒。同年5月23日,王某再次以每件95元的价格从刘某处全部购得其仓库内的“泸州老窖·古韵”白酒572件,并支付酒款54150元。同日,王某通过线上将该批白酒销售给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某商务酒店。酒店收货后发现该批白酒有假冒嫌疑,遂退回至王某处。案发后,成县公安局将涉案白酒扣押。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白酒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商品。另查明,王某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了退赔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向他人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故作出上述判决。王某买卖本案涉酒的行为属不法行为,对其退赔申请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关系民生,成县法院为实现“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药品领域同危害大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同时,本案判决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通过罚金刑的充分运用,从经济上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了成县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亦是成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指示精神的充分体现。通过此类案件的依法审理,有效震慑了侵权犯罪分子,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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