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案件宣判了!
近年来,当事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或审判期间,往往以民事自治权和各种理由变更登记、转移隐匿财产,以此来阻挠法院开展执行工作。12月8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首例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庭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和2017年1月向他人分别借款300000元和100000元,因未及时偿还被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又分别向平川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期间经法院查明,张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价值428000元的轿车隐匿在他人名下,将名下公司的钱款636000元隐藏、转移至其妻子名下,未如实向执行局进行报告。
对张某某未如实报告的行为,平川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对张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措施实施后,被告人张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最终,经执行局研究决定,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4日,平川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通过此次庭审,平川区人民法院有效地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彰显了司法权威。同时告诫抱有侥幸心的被执行人,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对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命令置若罔闻,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抗执行,且经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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