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顺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12月18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酒泉市委原常委、敦煌市委原书记詹顺舟受贿案,对被告人詹顺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顺舟自2002年至2018年,在担任原酒泉地区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肃州区委副书记、玉门市市长、酒泉市政府秘书长、玉门市委书记、酒泉市副市长、市委常委、敦煌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项目招标、干部职务调整等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配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折合人民币4780.66万元,以及美元52.8万元、欧元 1万元、港币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詹顺舟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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