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00元!原因: 庭审中私自录像
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权利参加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但公民参加旁听庭审必须遵守庭审规则,否则可能面临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对1名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基本案情
日前,陇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3名韦某亲属到庭旁听。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旁听的韦某妹妹韦某凤与被告发生争吵。为保证庭审活动不受影响,审判人员当即制止了争吵行为并责令韦某凤退出法庭。接着,庭审如期进行,法庭亦按照规定宣读了法庭纪律。
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审判员发现韦某凤推开审判庭后门用手机拍摄庭审现场。法庭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再次耐心向韦某凤释法明理,同时经分管院长批准,做出对其予以处罚1000元的决定。最终,韦某凤认识到了其私自拍摄庭审现场是错误行为,向法庭书写了具结悔过书,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在法庭监督下,删除了其私自拍摄的录像。
法官说法
法庭上之所以不准录音录像,主要原因是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庭审正常秩序和维护法庭庄严形象。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必经程序,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所有诉讼参与人员及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任何恣意妄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另外,在当前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私自录音录像没有任何意义。为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全国逐步部署推行庭审公开工作。目前,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的庭审都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因此,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一部手机,通过互联网基本都可以“旁听”所关心案件的同步庭审录像。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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