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引纠纷,敦煌市法院法官这样化解
这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是房地产案件的大量出现,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三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吧!
案例一
(民庭--张晓婧)2015年3月20日,某开发商与张某经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某开发商处预购位于敦煌市某小区楼房一套,房屋价款为454414元。某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张某使用。但张某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仅支付部分房款,剩余购房款268449.58至今未付,某开发商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某开发商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开发商退还张某已交的购房款。
法官寄语:开发商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法理上来讲,开发商能否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二
(民庭--张娇) 2016年6月8日,方某与敦煌市某建分公司签订售房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敦煌市某小区楼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购房款通过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签订合同后,张某向方某支付了98000元的首付款,后因张某按揭贷款未果。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且居住至今,剩余购房款因按揭贷款未果一直拖欠,方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立即返还位于敦煌市某小区该套楼房;并要求张某给付占有使用费4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800元。
提醒广大群众:不是任何买卖合同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该房屋买卖行为已实际履行。且在庭审中,张某表示愿意继续支付剩余230000元购房款,合同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
(综合审判庭--王瑞春)“谢谢法官,您忙,我们先走了。”双方当事人笑着走出办公室。日前,敦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房屋买卖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最终经法官多次组织、耐心疏导,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起因,赵某与案外人朱某协商将朱某所有的位于敦煌市某小区楼房屋一套出售给赵某,合同签订后,朱某将房屋交付给赵某,赵某于2017年对该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谁知,该案涉房屋系朱某2014年从张某处购得,且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朱某已支付首付款,剩余的款项约定两年付清,后因朱某刑事犯罪入狱服刑,导致后续房款无法支付。张某于2017年2月就双方房屋买卖协议纠纷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后张某与朱某达成共识,法院作出调解书,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张某退还朱某支付的房款,朱某将案涉房屋移交至张某。至此,赵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赵某认为其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现张某占有该房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多年来,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为主张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之间的矛盾已
寄语:只有相互让步,生活才能在社会中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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