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纠纷车主无权起诉?为哪般?
2020年初,吴先生来到了位于西固区的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备购买一辆二手车代步。代理商甲公司看到吴先生有购车意向,主动将其代理销售的一辆二手车推荐给吴先生。甲公司在卖车时一再表示,这辆二手车的使用时间及行驶公里数均不是很长,具有很高的性价比,吴先生在多方比较后也认为这辆车是入手的最佳选择,遂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购买下来。虽然喜提的不是新车,但吴先生对这辆车依然十分爱惜,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然而在一次保养过程中,4S店工作人员告诉吴先生这辆车的行驶公里数曾被人为调整过,车子的损耗可能比甲公司之前表述的高出许多。吴先生听闻后十分震怒,认为自己受到了诈骗,遂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诉至西固法院。
其实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西固法院之前也曾受理过不少类似的案件,可当办案法官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时却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根据车管所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吴先生的确是这辆二手车的所有权人,但奇怪的是在购车合同上签字的却不是吴先生本人,换言之这辆二手车的买主可能另有其人。正因为此,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之前必须先弄清楚这辆车到底是谁买的?
为了查明这个问题,办案法官先后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求证,二人给出的答案也基本一致:原来,吴先生之前只是去二手车交易市场看过车,但在涉案车辆交易当天他却因故没有露面,而是由吴先生的儿子代为签订了购车合同。吴先生对此的解释是,买车当天他因其他事务无法抽身,又担心甲公司认为他不讲诚信而将车辆转卖他人,所以“委托”儿子代为交易,可当办案法官要求其向法庭提交委托手续时,吴先生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只是一再表示“父子之间委托哪需要这么多繁琐的手续,买车是我出的钱,车子也登记在我名下,谁在合同上签字有那么重要吗?”
乍听吴先生的这番说辞似乎也不无道理,本来就是一家人,有没有委托手续,合同上签谁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可令吴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基于这个在他看来无关紧要的原因导致办案法官驳回了他的起诉。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二手车买卖关系,而这个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是双方此前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吴先生只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而并非二手车买卖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吴先生无权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的框架下提出独立的主张,因此他不具备就二手车买卖关系提起诉讼的资格(即诉讼法理论上的当事人不适格)。最终,办案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吴先生的起诉,并向他告知可由其子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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