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横案外人损毁证据 法院处罚没商量
近日,秦安法院对案外人赵某撕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外人赵某系原告李某的姐夫。2020年11月9日,秦安法院在庭前调解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案外人赵某夺过原告手里所拿的被告代理人提交的农村信用社回单复印件当场撕毁,并对被告代理人进行辱骂,承办法官及时通知法警对赵某进行了制止,并保存了赵某违法行为的证据。案外人赵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维护法庭审判秩序,教育本人,秦安法院对赵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处罚决定后,赵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交纳了罚款。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时,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官劝导、尊重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保障审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否则将会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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