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怎么约都行?法院:不!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由于违约金同时具有担保债务履行、惩罚违约方和补偿无过错一方损失三种效果,因此违约金也成为经济交往中十分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法院就会依照合同支持他们索要违约金的诉请。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我们就通过西固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案件解答这个问题。
2019年,陈某将其从某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在送达环节向被告刘某核实本案的事实经过,刘某对自己逾期支付第三笔购房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也承诺于30日内将拖欠的购房款一次性还清,但对原告要求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表示出极大的不满。刘某认为,他并不是恶意拖欠购房款,且自己违约的金额总共只有8万元,原告以此为由一次索要20万元违约金既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也于理不合。而原告陈某则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在双方订立购房合同时已经确定,刘某当时也未对此提出反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此外,陈某觉得自己在起诉时已经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违约金的数额从160万元降至20万元,做出了巨大的让步,所以被告没有理由不支付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看似均有一定的道理,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全面遵照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第三笔购房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无不当。然而,违约金虽然在经济交往中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就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违约金的功能定位更多倾向于补偿守约一方的损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颁布司法解释,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衡量违约金是否偏高的标准,以防止和避免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谋取暴利、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具。
本案中,原告就被告逾期支付8万元购房款的违约事实主张被告承担20万元违约金,属于法律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的情形;加之原告未对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的损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办案法官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情形、过错程度,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确定违约金的标准应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违约金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虽然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条款时无法精确判断自己的损失,但在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时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切勿凭借违约金条款漫天要价,否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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