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法院:劳务赔偿引争议 保险助力执行难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近日,敦煌市法院综合审判庭段法官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某公司承包了一项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某。陈某某又受雇于张某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7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几天后陈某某在工地干活时加气块跌落,致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往敦煌市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西安第四医院住院检查治疗。2020年8月10日,陈某某经鉴定,其损伤后的伤残程度为两项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陈某某直接受雇于张某某为其提供劳务,应认定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某作为雇主,在给陈某某提供劳务时应当对陈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现陈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张某某对陈某某的损伤负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某,其亦存在过错,故该公司应对陈某某的损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最后的判决结果为:张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538.57元,该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领取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该公司承包工程后购买了大地保险和人寿保险,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家保险公司积极到法院复印证据材料,快速为陈某某办理理赔,为本案的快速履行和陈某某下一步治疗费用提供了保障。
今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导致部分城乡人员收入减少,故他们会珍惜每一次工作机会,从而忽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此,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不管从事什么工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要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存在危险性的工作还要积极购买保险,以防万一。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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