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让孩子从私立学校转学,赖账12年的“老赖”这下慌了……
“老赖”一“赖”12年,为什么终于“想通”履行了?11月6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法官吕军锋将一沓厚厚的现金递至申请执行人许某手中,一旁的被执行人家属也长吁了一口气,双方不禁感叹道:“案子终于了结了。”
故事是这样的
2008年,原告许某与被告熊某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熊某欠许某6.8万余元,自愿从2009年8月份起每月归还原告1000元直至还清。若被告按期还款,许某自愿放弃利息,否则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熊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15年,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数额连带利息仅剩余3.7万余元。被执行人熊某拒不还款,直呼“没钱”,岳塘区法院执行员遂向其所在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每月扣留、提取熊某工资收入1200元,直至扣满执行款止。可没过多久,熊某从该公司辞职,案件进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阶段。

2019年下半年,戏剧性的情况出现了。许某发现,两人儿子竟然是同级同学,都在湘潭某高收费民办学校就读。于是经许某申请,案件在2020年3月恢复执行。
虽然熊某一直逃避执行,但岳塘区法院执行法官吕军锋先是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后又向该高收费民办学校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学校安排熊某之子在三个月内办理转学手续。

熊某这才慌了神,最终,由其家人出面履行完毕。一笔长达十二年的欠款,就此画上句号。
申请执行人接过执行法官手中的执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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