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 (2020第六期)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强化社会诚信意识,有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如下:
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上述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联系本院,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并视其情节,依据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省委政法(2015)54号《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信息的公民,协助查找、控制、拘捕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惩戒措施:
一、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932-4865321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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