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祁某某等23人恶势力犯罪案
2020年9月29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祁某某、边某某、孙某某等23人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某、边某某、孙某某、王某军等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拆迁过程中,组织、指挥、授意其公司员工、施工人员,雇佣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拆除被害人房屋,致被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毁坏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祁某某、边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孙某某、樊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妨害作证。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边某某、孙某某、王某军、罗某某、樊某某、王某国、张某某、王某强、王某、陶某某、闫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综合全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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