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黑“保护伞”案件
9月27日,金塔县法院依法对金某某、程某某2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为周某某参与经营的娱乐场所提供便利、帮助,对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为以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马某参与强迫卖淫案时,对其予以包庇、纵容;对周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包庇、纵容,情节严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人的认罪态度,分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程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但却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致使正义难以伸张,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起涉黑“保护伞”案件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金塔县法院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除恶务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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