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老板恶意欠薪被判刑 ——新区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近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拖欠员工工资案件,被告人颜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颜某在兰州新区经营火锅店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店内24名员工工资共计16万元。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综合执法局向颜某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颜某在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在限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
鉴于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已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完毕,法院对其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拖欠工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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