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你,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如何认定
近日,金昌中院民二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该案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限额为最高债权限额。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0日,勾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勾某对吕某在某银行的借款在最高本金8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吕某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吕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勾某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焦点
本案抵押担保的限额是否为最高债权限额?
法官说法
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后,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得向抵押人主张;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当事人将债权最高限额约定为本金,无法确定利息发生后形成的债权是否包括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故应将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限额认定为最高债权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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