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达成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不履行,债权人有权 要求直接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点
1.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2.当事人于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
3.所谓清偿,是指依照债之
4.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履行纠纷时所应秉承的基本理念。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为前提。、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工程完工经结算,双方于2018年2月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某甲公司将某大厦A座1单元702室抵顶某乙公司部分工程款,但该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协议签订之后两年多,某甲公司的工程款债务早已逾清偿期,却仍未向某乙公司交付约定的房屋,亦未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裁判结果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某甲公司虽提交了《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但某甲公司既未及时主动向某乙公司交付约定的抵债房屋,也未恢复对旧债务的履行即向某甲乙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欠款。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至今已一年多,某甲公司的工程款债务早已逾清偿期,某甲公司却仍未向某乙公司交付该协议书所约定的房屋,亦未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综上,某甲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某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甲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欠款,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及本案实际,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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