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 的,以实际出借金额确定借款数额
裁判要点
1.出借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实际给付的金额为准,因而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
裁判结果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350000元,银行转账345000元,付现5000元,但对交付现金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能够证明,结合双方对利息的约定(每月5000元),可以认定原告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45000元。关于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为350000元,利息为每月5000元,换算成月利率约为1.429%。按实际借款本金345000元计算,则每月利息应为4930.05元。本案中,原告从形式上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但被告王某某并未实际向原告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而是从第二个月(2016年12月25日-2017年1月24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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