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
20-09-15 09:16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齐瑞敏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相关新闻
- 2020-09-14每日一“典”: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
- 2020-09-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2020-09-11每日一“典”: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 2020-09-09每日一“典”: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
精彩推荐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