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微信朋友圈对骂两个月之后……
如今,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已被众多人使用,朋友圈也成为人们记录生活和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但是否在朋友圈中便可无所顾忌地发布任何言论,甚至能够辱骂他人、随意“泄愤”?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
据悉,文某和张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0月一天,张某发现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过电话质问其前夫并与文某发生争吵。张某认为是文某的插足导致其婚姻破裂,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言语对文某进行辱骂,文某继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由于两人多次将辱骂对方的言语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内人员的关注。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文某终于忍无可忍,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文某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文某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文某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文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张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文某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张某言论,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无论张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文某名誉权的行为,均不是文某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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