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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立信】临洮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通告

20-09-09 09:23 来源:临洮法院 编辑:齐瑞敏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自觉执行。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向新的高度推进,临洮县人民法院党组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全县部署开展执行“百日攻坚”行动,全力执结全部有财产未结案件,全力攻克疑难复杂和阻力大的案件,全力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分子。为贯彻落实“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执行“百日攻坚”行动。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凡在本院未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员,自觉到本院审判部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凡在本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员,自觉到本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仍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会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住所搜查、强制审计、联合惩戒、上网追逃等执行措施。

  4.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一律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院将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三、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对无视本通告、规避和抗拒执行的人员,本院将一律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同时,本院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六、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本院采取本通告第二、三、四项信用惩戒或限制消费、拘留、罚款的公职人员,本院将对其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及情节一律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纪委监委、人社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在干部入党、评先选优、晋级晋职等方面进行惩戒。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在此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公职人员,同时会受到组织、纪律处理。

  特此公告

  临洮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

  0932—2245871 0932—2238566

                                                   

  临洮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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