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法院院长陈海东担任审判长审理一重大刑事案件
2020年8月25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海东担任审判长,在金川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倍受社会群众关注的被告人张某涉嫌绑架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因帮助他人操作证券账户,致使资金亏损,为弥补损失,产生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念头,并上网查询绑架勒索赎金的办法。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驾车行至金川区品广场对面停车场寻找目标,将外出购物行至香格里拉小区南侧的受害人孔某某(8岁)以借打电话为由诱骗至车内,遭孔某某反抗后,采用持刀威胁和暴力手段绑架后驾车逃离。次日凌晨2时,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车辆,受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张某见事情败露,便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在金川公园内抓获。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不少家长、学生的不安和恐慌,很多学生不敢独自一人上学、外出,公安机关、学校纷纷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金川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要求,召开了由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在此之前,合议庭还在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张某,核实了相关信息。
庭审中,合议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对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性质较为恶劣的一种犯罪,它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与影响非常大,往往因为某一地区出现一两个绑架案,会引起这一地区很长一段时间的恐慌,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被告人张某因帮助他人操作证券账户,致使资金亏损,为弥补损失,产生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邪念,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其法治观念淡薄,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致发生本案。在此,告诫不法分子,以此案为戒,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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