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全还是侵权?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王某认为法院对其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诉前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前财产保全居然构成侵权?这不就意味着法院此前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错了吗?可事实真如王某所言吗?我们先来看一看案情。
事情还要从六年前说起。2014年,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甘肃某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陆续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了125万元转让费,但直到2015年8月,王某始终未就股权转让后续事宜与李某协商。后李某得知王某已于2016年6月将其所持股份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马某,遂于同年7月向西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依法冻结王某持有的甘肃某公司49%的股份。两周之后,李某正式将王某诉至西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自己。经过审理,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西固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二人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判决做出后,办案法官虽然第一时间解除了对王某所持
既然王某无法转让股份的原因是李某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那么王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在申请人起诉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障申请人的利益不致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了确保诉前保全措施不被滥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办案法官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只要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本案中,李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王某已经与马某签订了新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王某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马某,李某将无法取得该股份,所以李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李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民事诉讼,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正常的民事诉讼行为。虽然李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但不能因此否认诉前财产保全的正当性,更不能认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属于侵权行为。据此,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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