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失火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月20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庭依法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文在高台县南华镇小海子水库以东红柳林内放羊时,因抽烟未将烟头完全踩灭,将红柳林内杂草及红柳引燃,引发森林火灾。4月13日,经高台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何某文失火案过火面积121.20亩,其中过火林地为灌木林,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红柳,面积92.2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法院审理认为,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自首及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积极参与救火,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何某文于2021年4月15日前按照高台县林业调查规划队作出的《何某文火烧迹地造林作业设计》,对焚烧的林地121.20亩进行补植补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火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社会各界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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