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方会”涉黑团伙38人受审
8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在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远程视频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魏某等3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组织卖淫一案。

检察院指控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被告人魏某带领许某、魏某万经商,2003年5月,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69号中匈友好大厦经营东方会娱乐会所,之后相继任用其他被告人担任该会所总经理,从事包括异性陪侍、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在内的娱乐经营。并以该会所为据点,招募被告人杨某、朱某、段某、李某等人,逞强斗狠,为非作恶。

2012年,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成立飞天国际娱乐会所,再次将势力向娱乐场所发展。2012年被告人魏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飞天大酒店一楼成立甘肃万事达同仁典当行,被告人许某、魏某万、张某合伙入股,利用典当行高利放贷,进一步增强其组织影响力和经济实力。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魏某之子被告人魏某翔在兰州市城关区苏荷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纠集东方会娱乐会所高管、员工十余人持洋镐把至苏荷酒吧随意殴打他人,打砸财物,致使多人受伤、酒吧茶几、桌椅等财物遭到毁损。事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魏某万借助东方会娱乐会所势力,通过高额赔偿迫使苏荷酒吧以及受伤人员和解,以此避免该会所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起到对兰州市其他娱乐行业的打压和震慑作用,被告人魏某借此树立了非法权威和个人影响。2018年9月被告人魏某在东方会娱乐会所原址成立7号国际娱乐会所,由被告人魏某翔为负责人、被告人魏某里为总经理,沿用东方会娱乐会所、飞天国际娱乐会所经营模式继续从事包括异性陪侍、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在内的娱乐经营。在组织发展阶段,被告人魏某通过经营娱乐会所、典当行,在此过程中,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赌博等手段在黑道立威,其组织势力不断壮大,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2013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魏某通过东方会娱乐会所、飞天国际娱乐会所、7号国际娱乐会所、甘肃万事达同仁典当行为据点,依托该平台,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以公司化管理为基础,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大力吸收、扩张其犯罪集团成员,以在公司内担任的不同职务为层级,分层管理,形成以被告人魏某为首,其他被告人为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魏某通过殴打组织成员、提拨重用、拉拢入股等手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人身控制。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为维护组织利益,多次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侵犯多人人身权利,欺压残害群众。随着以被告人魏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不断壮大,凭借其组织势力,使用暴力殴打手段解决与顾客的争端,使用罚站、罚跪、限制人身自由、跟随滋扰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组织参赌人员赴澳门赌博,有组织地进行异性有偿陪侍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长期盘踞、称霸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盘旋路及其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对上述地区娱乐行业的经营、竞争形成重要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院对魏某等38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
本案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异地羁押、分所羁押的复杂情况,故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对其中魏某等5被告人因不同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故对该5人提押到庭,对取保候审的另外2被告人传唤到庭参加庭审,结合此案复杂情况,为保障案件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城关区法院前期召开本案庭前会议,制定审理预案,连线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开展庭审活动,确保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庭审预计持续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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