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三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爱娥与韩满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满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爱娥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满发,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宁县早胜镇西头村六组人,住环县粮库巷。身份证号:6228261976081813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满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满发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满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9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1999626676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乔昱妮与马志文、马吉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志文、马吉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乔昱妮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志文,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环县耿湾乡黑城岔村姚洼子队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801271X。

被执行人马吉会,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环县耿湾乡黑城岔村姚洼子队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2142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志文、马吉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志文、马吉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志文、马吉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61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1999626676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苗海龙与孙广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广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苗海龙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广谦,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砂井子村拓原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7609304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广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广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广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6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182934610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治甲与陈启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启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启有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启有,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寨子坪行政村柳家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10809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启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启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启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709,199962668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光泽与郭志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志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志升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志升,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许东塬村郭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82500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志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志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志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709,199962668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广富与何总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总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总兵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总兵,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何坪行政村上坪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12911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总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总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总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709,199962668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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