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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该由谁抚养?法院:要考虑孩子意见,可变更抚养关系

20-08-05 10:27 来源:兰州中院 编辑:齐瑞敏

  析法明理论旧案

  遵规守约树新风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案之有理”栏目,与您一起回顾全省法院具有普法教育价值的典型好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力量和温度,蕴含国法人情的辩证道理,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价值选择。我们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士作出点评,释法析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引言】

  13岁的他因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期间被多次家暴后,选择离家出走,彻夜不归。原本对生活充满憧憬的他,失望、难过、悲伤,所有的负面情绪一拥而上,站在初春微风和煦的阳光下,在他的内心哪有什么暖意可言,一股股涌上心头的悲凉在泪水的交织中更加寒冷刺骨......

  案情回顾:

  原告郭某与被告滕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期间生育婚生子滕某某(2006年6月14日出生)。2013年2月20日,郭某与滕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滕某某由郭某抚养。2014年9月10日,双方另行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滕某)。因孩子在跟随滕某生活期间遭受其严重的家庭暴力,郭某于2014年12月24日将孩子带走抚养。2015年1月5日,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滕某的诉讼请求。滕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郭某、滕某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子滕某某由上诉人滕某抚养。但滕某某在之后随父亲(滕某)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被滕某殴打,郭某认为孩子随滕某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过程及审理结果:

  兰州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兰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滕某与郭某哪方抚养滕某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变更抚养权必须满足上述四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滕某与孩子一起生活期间,因对滕某某的学习成绩及行为习惯等不满,便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进行教育,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另,滕某某已年满13周岁,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在一审时,孩子书写证言及在法庭表示愿意跟随其母郭某生活。鉴于滕某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意愿强烈,本院二审期间,经进一步征求孩子意见,孩子当庭仍明确表示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同时,滕某当庭认可目前孩子正处于青春期,平时和孩子不能正常沟通、交流,除了打、骂,也没有更好的教育方法。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滕某与郭某在经济条件方面相差不大,都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滕某教育孩子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子滕某某由郭某抚养更为合适,并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从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尽到为人父母应尽的职责,切实履行好抚养教育义务。

  ●法官点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杨英贞

  本案中,虽然滕某与郭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因离婚而终止,反而愈演愈烈,并将二人之间的矛盾延续到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上。因滕某错误的教育方式,最终导致孩子多次离家出走,彻夜不归。后经法院仔细调查了滕某与郭某矛盾演化及诉讼的经过,并多次和滕某某进行谈心,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滕某某坚决选择要跟随其母亲生活。同时考虑到双方经济条件并无差异,跟随母亲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遂驳回了滕某的上诉请求。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涉少民事案件中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纠纷之一,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在平等的前提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审判宗旨贯穿始终。很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提起抚养纠纷诉讼,并不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考虑,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起诉讼并推进诉讼程序,目的往往是缓解自己的经济困难,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甚至是纠缠和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未成人在此类案件中天然地处于弱势,不同于其他涉少案件,该类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利害关系方,无法真正地参与到诉讼中来,行使相关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这就需要法官不能仅仅在法庭上聆听诉讼双方的陈述,而是应当设身处地,深入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中,通过探知,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裁判。

  ●代表点评

  全国十二届妇女代表,甘肃省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此案件中我认为原、被告主要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由于孩子在跟随被告滕某生活期间存在多次殴打并致其多处明显伤痕的行为,一审判决为:原、被告婚生子滕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郭某自行抚养,直至滕某某独立生活为止。由于被告不服,所以申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现在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因父母离婚造成的子女抚养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在这里我主要谈谈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家庭暴力是一种不仅违反道德还会违反法律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对整个家庭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说影响就更加的大了,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不仅会影响到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长发育,还会让其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产生畸形,所以说如果想要未成年人正常健康的长大的话,那么是一定要注意家庭环境的,特别是不能对儿童使用家庭暴力。

  所以,我认为解决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社会、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如何规避家庭暴力和遭受家庭暴力后应采取的合理合法应对措施教育,让未成年人懂得如何正确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二是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让施暴者有敬畏法律的心理,减少犯罪动机;三是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增强保障因父母实施家庭暴力被依法制裁后,未成年人能够继续得到应有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四是加强受到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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