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法院开庭,宣判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7月8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 19267.5 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口罩紧缺的行情,在明知其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同年2月27日至3月2日,山丹县清泉镇居民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黄某某发布的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信息后,遂与黄某某联系欲从黄某某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2200 个,并按照黄某某的报价以支付宝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黄某某支付共计人民币 20567.5 元。被告人黄某某收到田某某的钱款后未给被害人发送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邮寄一瓶小白鞋清洗剂,发送虚假的物流信息单号欺骗被害人,后退还被害人1300元,将所骗货款挥霍。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利用防控物资紧缺的行情,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疫情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防控管控要求,是每个公民行为的底线,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山丹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特殊时期更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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