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严惩 有力震慑恶势力犯罪 ——华池县高某峰、王某有等8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峰纠集被告人王某有、朱某君、张某武、王某等人,在华池县境内采用时分时合的方式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并有发放高利贷,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收取赌债等违法活动。近两年来,逐步形成了以高某峰、王某有为首,朱某君、张某武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阎某宝参与故意伤害作案1起,致2人轻伤,实施殴打他人违法活动2起;被告人高某峰参与故意伤害作案1起,致2人轻伤,非法拘禁作案1起,赌博作案4起,抽头渔利3.7万余元,实施殴打他人、组织赌博、寻衅滋事违法活动7起;被告人朱某君参与非法拘禁作案1起,寻衅滋事违法4起,参与赌博作案2起,抽头渔利1万余元,实施赌博违法活动1起;被告人王某有故意伤害作案1起,致2人轻伤,参与抢劫作案1起,抢劫原油6.32吨,价值18877.84元,实施殴打他人、非法讨债违法活动2起;被告人王某参与故意伤害作案1起,致2人轻伤,参与赌博作案2起,抽头渔利2.7万元,参与盗窃(未遂)作案1起,原油6.32吨,价值18877.84元;被告人高越某参与非法拘禁作案1起;被告人康某明参与赌博作案2起,抽头渔利1万余元;实施殴打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活动3起;被告人张某武参与赌博作案2起,抽头渔利1万余元,实施盗窃违法活动2起。
办案过程
2018年扫黑除恶过程中,有人举报被告人王某有、高某峰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公安机关在核查线索时,通过走访、摸排发现王某有等人在华池境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遂立案侦查,并对王某有等人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并在审讯时深挖其犯罪行为。2019年4月17日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有、闫某宝等8人犯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8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并立案,利用2天时间向8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随后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闫某宝、朱某君、康某明三人,华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华池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援助通知书。2019年5月28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就本案存在的具体问题向华池县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一份,同时抄报华池县扫黑办、华池县人民检察院。随后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制订《庭审预案》、《“三同步”工作总体方案》、《新闻宣传暨舆论处置方案》以及《开庭审理执庭方案》,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2019年9月4日在华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裁判结果
经法庭审理,华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及2013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王某有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有上缴的非法所得2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某有、朱某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及其成员。临时被恶势力纠集仅参与实施一次犯罪的被告人能否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应全面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具体犯罪行为,并从整体上把握,综合判处是否为恶势力成员。
指导意义
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基本要求。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文件精神,慎重处理,坚决防止拔高认定。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三人三案”的基本认定原则;另一方面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不加区分地对所有参与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均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一)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成员,精准打击
恶势力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且纠集者相对固定。高某峰与朱某君等人纠集在一起,该团伙在华池县城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认定条件,是恶势力。阎某宝临时只参与一次故意伤害作案,其后并未与该团伙人员参与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阎某宝属于被王某有临时利用,只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在审理本案时,法院、检察院适时提前介入,梳理案件脉络,分析案件情况,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补充侦查等方式,基本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要求。在审理中发现部分公安干警有保护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发放《司法建议书》一份,建议公安机关对违法干警进行处理,现已对违法干警作出了处理。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该案也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对判处刑罚因病常年未羁押且属本案被告人的朱某君依法予以收押,严格掌握取保候审条件,对上诉期间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张某武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同时通过依法追缴、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财产刑处罚,彻底摧毁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从而有效防止其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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