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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

20-06-29 15:24 来源:甘肃高院 编辑:齐瑞敏

  速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新闻

  审判案件新闻

  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被告杨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原告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从事理论教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原告向被告发放部分工资,欠付工资19403元。被告受聘时,按原告安排参加了驾驶员理论教练培训,原告收取培训费2000元。因索要工资未果,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二、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43元、拖欠工资1940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培训费2000元,合计37046元;三、原告为被告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甘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甘州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成立。二、被告自2015年6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一款、第八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被告自2015年7月1日即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原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在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年内提出该请求,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3643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三、本案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被告一年工作年限,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四、被告应聘原告驾驶员理论教练,依原告安排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原告在事先没有明确约定该笔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情况下,向被告收取2000元的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和要求,为被告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原告向被告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43元、拖欠的工资1940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培训费2000元,合计37046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为被告杨某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具体标准及要求以张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张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

  肃州区法院审理一起大型团伙电信诈骗案

  6月23日上午,肃州区法院在肃州区看守所临时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大型团伙电信诈骗案,该案16名被告人均系“90后”和“00后”。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姚某、廖某未、廖某文组织黄某、敖某松等人,购买办公用品、电脑、手机、电话卡、微信等资源并对新注册的微信号进行包装、养号后,捏造股票投资者、资深股民等微信虚拟身份,通过互联网搜索微信群并添加微信群中成员为微信好友,然后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对添加的微信号进行甄别,从中发现有股票投资意向的群众后,将其拉进事先组建好的多个微信群,由“中南电商”“卡马拉国际”非法平台讲师王某强、尹某良等人担任讲师,向拉进微信群、直播间的客户讲课,宣传虚假股票知识,骗取客户信任,诱骗客户在“中南电商”“卡马拉国际”非法平台开户入金进行股票投资,后利用多个微信号,扮演不同身份、不同角色,设置骗局,采取反向指导、重仓交易、多单操作等主观恶意手段指导被害人在“中南电商”“卡马拉国际”非法平台进行股票交易,给被害人造成大量的实际亏损和手续费。后由“中南电商”“卡马拉国际”非法平台将客户实际亏损及手续费按照约定的返佣比例、返佣时间,结算至姚某、廖某未等个人账户中。短短的7个月,姚某、廖某未、廖某文等16人诱骗36名被害群众在“卡马拉国际”“中南电商”非法平台进行股票交易,诈骗金额高达4020023.85元。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案情相对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多方力量齐参与

  丁某先等39人恶势力集团案开庭审理

  6月21日,在临夏州委、市委的坚强领导,政法委的统筹协调和临夏中院、临夏州特警支队、各县(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临夏市法院历时近50个小时审理的丁某先等39人恶势力集团案件顺利结束。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市法院还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力度,壮大舆论声势,不断提升群众对该起涉恶案件审理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扩大办案效果。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累计庭审直播点击量达到300多万人(次)。

  金昌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黑案件

  34人获刑!

  被控9项罪名!

  6月24日上午,金川区法院、永昌县法院同步依法公开宣判各自所承办的涉黑案件。

  1、金川区法院

  6月24日上午,金昌市金川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1年以来,被告人苏某开始以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方式敛财,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牛某某等人非法讨债。2016年4月起,为扩充势力,壮大组织,苏某又网罗前科劣迹人员刘某、马某及社会闲散人员蔡某某为组织成员,形成了以苏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牛某某、刘某为骨干,以蔡某某、马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云济欣寄卖公司、隆腾矿业公司为据点,以苏某为组织领导者,按公司模式组织实施犯罪,先后向多人非法高利放贷1043万元,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威胁、辱骂、跟踪、盯梢、家中驻守、上门滋扰、墙上喷字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催讨高利贷债务,大肆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545万余元。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本地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永昌县法院

  6月24日上午,永昌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祁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祁某陆续纠集、笼络刑满释放及无业人员,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形成大量非法债务;通过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人员不断扩充,实力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祁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祁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及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受益者。被告人祁某为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通过组织、策划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84万元,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290余万元,为索要债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逼迫他人将厂房、经营性资产转让抵债并出租盈利;为巩固地位、强化管理,对执行指令不力的成员进行辱骂、殴打,形成了较强的从属和依附关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六清”行动再亮剑

  酒泉法院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1、瓜州县法院

  6月24日上午,瓜州县法院依法对张某文、张某红、马某等6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6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28万元至5.5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文伙同张某红在经营瓜州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期间,在生猪收购、鲜肉、猪附件批发行业形成垄断经营,多次实施有组织的强迫交易、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后,向社会发放高利借款,并伙同马某在索要债务过程中,纠集石某、任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文为首,张某红、马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恶势力团伙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敦煌市法院

  近日,敦煌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该案是今年“六清”行动开展以来敦煌市法院宣判的第二起涉恶案件。对被告人王某、殷某、曹某三人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同案其他三名被告人均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索取债务;在商业竞争中,通过恐吓、威胁、恶意订单后不提货的方式打压同行,在敦煌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已形成恶势力。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

  张某红等4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6月24日上午,卓尼县法院对张某红、杨某胜、陈某祖等4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依法公开宣判。

  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红、杨某胜、陈某祖等44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9项罪名,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卓尼县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红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六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追缴违法所得315.19万元,并处罚金172万元;对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杨某胜以开设赌场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违法所得37.12万元,并处罚金89.25万元;对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祖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五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罚金13万元;对被告人丁某虎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五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暴力讨债

  金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6月23日至24日,合作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金某、王某龙、杨某民、白某军、张某文、田某军、袁某华、杨某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金某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甘南德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扬公司”),杨某民任法定代表人,王某龙任监事,德杨公司以替舟曲县金域小额贷款公司及他人讨要债务、放高利贷为业。期间,被告人金某、王某龙、杨某民、白某军、张某文、田某军、袁某华、杨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金某为首要分子,王某龙、杨某民为重要成员,白某军、张某文、田某军、袁某华、杨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金某领导和指挥该集团成员进行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在合作市实施了一系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金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合作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某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龙、杨某民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被告人白某军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文、田某军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袁某华、杨某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集团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共判处31人!

  崆峒区法院对2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1、田某军等18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田某军在以田某平为法定代表人、其为实际控制人的“甘肃顺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先后纠集、招聘郭某、史某龙、余某祥、仵某飞等人,在崆峒区多地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并非法发放高利贷,在追索债务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3月,田某军又纠集陈某、张某康、张某加入。以上各被告人有分有合,共同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贷款诈骗犯罪1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田某军为首要分子,田某平、郭某、史某龙、余某祥、某飞为重要成员,陈某、张某康、张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要赌债、高利贷,多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滋扰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军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田某平等17名被告人中,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2、常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常某在崆峒区先后向被害人张某、杨某、王某等10余人发放高利贷;2017年初又纠集被告人王某、穆某军、沙某等人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某为索要非法债务,亲自或组织、指使王某、穆某军、沙某、杨某等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白天贴身跟随、晚上同住看管、上门滋扰等方式,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10余起,逐步形成了以常某为首要分子,王某、穆某军、沙某为重要成员,摆某梅、杨某、陈某伯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穆某军、沙某、摆某梅、杨某、陈某伯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应按各自所参与的罪行,并根据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承担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常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王某等12名被告人中,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并处罚金。

  执行案件信息

  深夜雷霆出击

  拘留促成和解

  6月20日,成县法院加班加点执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8年3月,原告弓某给被告陈某做装修木工活,工程结束后陈某未及时支付劳务费。诉讼后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弓某劳务费62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仍不履行义务,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在领取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便玩起了失踪,电话处于失联状态。由于陈某是外市来成县人员,住址不明确,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执行人员多方打听确定了陈某承租的住所。6月19日晚11时许,执行人员将准备睡觉的陈某传至法院,面对突如其来的执行干警,陈某表示自己没钱。执行人员向其告知了其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20日早晨,执行人员准备带陈某体检时,陈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筹措了部分款项,并主动与弓某联系达成了和解协议。当弓某拿到执行款时,对执行人员激动的说:“想不到你们双休日都在上班,为了我的事你们操心了,感谢你们。”

  自行追要3年未果

  列入失信名单一朝还钱

  “从我们公司替贾某、靳某代偿7万余元款项后至今已快有3年的时间,没想到3年没有追回的款项在申请强制执行后3个月就拿到了……”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抱着执行回来的7万余元执行款高兴地说到。

  这一幕的发生还要从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某、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说起。2019年8月6日,敦煌市法院就某保险公司诉贾某、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贾某、靳某共同偿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贾某、靳某一直推脱履行,先以卖房还款搪塞,后以办理离婚手续逃避还款。无奈之下,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执行,迫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压力,6月24日被执行人贾某、靳某一次性缴纳7万余元执行款,于是便有了上述的一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拘留所里过端午

  6月24日,正值传统节日“端午节”来临之际,徽县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和杨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

  案情一:申请人王某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徽县法院于3月开庭审理,判决马某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归还王某某欠款17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一直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6月24日下午,被执行人马某被传唤到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向马某某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被执行人马某百般抵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案情二:原告徽县某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徽县法院于2019年9年公开开庭审理,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7.46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徽县某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徽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义务。6月24日,被执行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执行局,执行干警再次敦促杨某某履行义务,杨某某拒不履行,执行干警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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