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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确保案件质效的同时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

20-06-23 12:32 来源: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钊

  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禁毒委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禁毒工作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聚焦“净边2020专项行动”、“三清一收”专项行动,积极应对毒情形势新变化,坚持以毒品犯罪审判为中心,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侦查、检察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毫不动摇的坚持对毒品犯罪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在确保案件质效的同时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

  一、2020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毒品案件审理情况

  2020年1—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300件381人,收案数同比下降31.66%,审结198件,结案率66%;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12.25%,同比下降2.02%。其中:一审收案274件,收案数同比下降30.1%,审结175件,结案率63.87%,案件总量同比下降。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共计281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93.67%,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0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件8件,其他案件1件。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毒案件48件94人,结案29件,结案率60.42%;一审案件中已判决的5案10人中,重刑率达100%。上半年依法对重大毒品犯罪的罪犯妥永福、马国、马哈开执行死刑。

  目前我市毒品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受理毒品案件总数较去年同期下降明显。一方面受新冠病毒影响,毒品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整体推进较慢,另一方面充分说明重点整治、三年治理外流贩毒、净边2020专项行动等活动取得较好效果,毒品犯罪蔓延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零包贩毒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说明开展吸毒人员“清隐”、“清零”、“清库”和“打零收戒”专项行动(即“三清一收”)后,有效的萎缩了毒品消费市场,毒品的分销网络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

  (三)新型毒品案件时有发生。麻古、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出现,也在局部地区出现了较多的名为“戒毒胶囊”实为芬太尼、曲马多的毒品犯罪案件。

  (四)网络招募体内藏毒、物流寄递运输毒品犯罪成为目前运输毒品的主流。中缅边界及境外贩毒分子通过网络招募的方式,许以高额报酬,以招揽涉世不深的年轻人通过体内藏毒、物流寄递乘坐航空器向我市运输毒品或者通过我市为中转地向周边其他省市运输毒品,堵源截流难度仍然较大。

  (五)毒品交易手段呈现多样化,定罪量刑证据类型发生变化。毒品交易打破传统“面对面”交易方式,进而以“毒资打卡、毒资转账”、“抛毒捡拾、藏毒捡拾”等人货分离、钱货分离等不见面方式完成交易,增加了证据搜集难度,电子证据、监控视频及技侦证据等客观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日益突显。

  二、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方针和措施

  今年上半年,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压力较大,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科技法庭的作用,利用互联网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部分案情相对简单、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做到疫情防控与案件审理工作两不误。在毒品犯罪审判中,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活动,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等犯罪的惩罚力度。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对毒枭、职业毒贩、主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后有认罪认罚意愿,自愿接受审判的涉毒犯罪分子,注重刑事速裁程序的衔接适用,落实好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制度,在依法从快审理的同时,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处罚。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坚持经济打击和刑事打击双管齐下,提高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始终坚持“预防为先,全民参与”的禁毒方针,预防为本,重在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全市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推进青少年、机关单位、高校的禁毒宣传教育,同时丰富禁毒宣传教育模式,围绕“6·3”、“6·26”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新媒体,开展系列禁毒宣传活动。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院禁毒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开展了禁毒系列活动。

  1、院禁毒第一责任人王永平院长带领相关人员深入禁毒工作联系点七里河区西园街道联系对接禁毒工作,宣传禁毒扶贫工作,查看禁毒基础建设,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2、刑二庭负责人赵金荣带领相关人员深入兰州铁路段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以“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为主题,向全段干部、职工开展禁毒法律知识讲座。

  3、刑二庭组织全庭人员赴兰州市禁毒教育基地参观学习,通过图片展览、情景模拟、实物接触、聆听讲解、座谈交流、观看专题片,了解我市禁毒的严峻复杂形势,持续提高禁毒执法能力。

  4、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三案三人运输毒品罪犯执行死刑,震慑犯罪分子。

  5、少年法庭法官开展禁毒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深入兰州市静宁路小学开展禁毒宣传,发送禁毒宣传书籍,帮助广大青少年提高识毒、拒毒、防毒能力。

  6、充分利用公众号、微直播、庭审直播等方式,将禁毒宣传与疫情防控、普法宣传、文明创建活动等活动融合起来,提高禁毒宣传的社会效应。

  三、上半年典型毒品案件通报:

  (一)坚持严惩大宗毒品犯罪等源头性毒品犯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依法对两名运输毒品犯执行死刑,震慑毒品犯罪分子。

  1、运输毒品犯马国,男,回族,1972年出生,甘肃广河县人,农民。2015年4月1日,罪犯马国伙同其余两罪犯从广河县出发,驾车前往云南接收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所驾轿车的后排车门夹层内驾车返回,4月3日15时许,罪犯马国等人驾车途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纸坊镇府城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该车的后排车门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4块,净重12075.18克。罪犯马国积极与他人预谋,从云南向甘肃运输大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一审对罪犯马国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马国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本院对马国的定罪处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运输毒品犯马哈开,男,东乡族,1983年出生,甘肃东乡县人,农民。2016年3月,罪犯马哈开伙同他人通过电话指令马木洒,从昆明市毒品卖家处接取毒品后藏匿于购买的服装当中,通过物流的方式发往兰州市,两次共运输毒品90块,净重17133克。罪犯马哈开明知是毒品而纠集他人利用物流跨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一审对罪犯马哈开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马哈开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本院对马哈开的定罪处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0年6月23日将运输毒品犯马国、马哈开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搜集相关电子证据,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罪犯张海苠,男,汉族,1987年出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农场职工;罪犯沙玉华,男,1973年出生,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农民。2018年7月3日罪犯张海苠从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驾驶车辆故意绕行检查站等方式前往甘肃省定西市,7月6日其将车辆停至定西市安定区东关什字路边后未锁车门离去,同日罪犯沙玉华驾车从广河县到达定西市后将车停于张海苠车后,从沙玉华车内走出一男子(马木洒,另案处理)驾驶张海苠停放在路边的车离开,后在定西市至临洮县的国道上,沙玉华提出与马木洒交换车辆,行至距临洮县城一公里处,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后排座下油箱内查获白色粉块状毒品七瓶,净重8660克;当日晚,公安人员在兰州中川机场抓获罪犯张海苠。二罪犯到案后,对其行为拒不供述均为“零口供”,庭审中拒不认罪。本案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了二罪犯所驾车辆的电子记录、车辆行驶沿途的监控记录及二罪犯所用电话的通话记录及行动轨迹等大量客观电子证据,我院办案人员对案件细节进行抽丝剥茧,分析、推理,运用技侦资料等客观证据,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在卷证据,依法对张海苠、沙玉华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人上诉后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并核准死缓。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严厉打击的决心。

  (三)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对指使、利用未成年人运输贩卖犯罪的被告人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有努四,男,东乡族,1990年出生;被告人罗麦苏木,男,东乡族,1993年出生,均为甘肃省东乡县农民;被告人罗麦苏木于2018年3月与高某某、牟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马某等相识后,安排、指使高某某、牟某某、马某运送毒品,承诺向其发放工资。被告人罗有努四、罗麦苏木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联系,通过“毒资入帐、藏毒捡拾”的方式贩卖毒品,多次指使多名未成年人和青少年前往其指定的地点投放毒品,用于向他人贩卖。2018年7月被告人罗有努四、罗麦苏木及被告人马某、高某某、牟某某等被抓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有努四、罗麦苏木指使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共799.672克,其多次指使、安排未成年人及涉世不深的年轻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本院依法从重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有努四、罗麦苏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我院始终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以刑事审判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被告人马二洒,男,东乡族,1982年出生,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农民。被告人马二洒于2010年12月间伙同马黑子哈牙、马艾由布(均已判刑),在兰州市合谋从云南往兰州运输毒品,三人筹集毒资后欲雇用他人运输毒品。2011年1月6日,马黑子哈牙抵达昆明市,从他人处购买到七块毒品海洛因。次日,在昆明市一宾馆门口将毒品转交给马二洒、马艾由布,被告人马二洒与马艾由布将两张银行卡交给马黑子哈牙,马二洒交给张某某(已判刑)1 400元路费。2011年1月11日,马艾由布电话指挥张某某等人乘汽车从昆明至广元后乘火车至兰州市。1月14日9时许,张某某等人在兰州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 414.3克,后又将接取毒品的马黑子哈牙、马艾由布抓获,被告人马二洒外逃。2019年11月,公安人员在甘肃省临洮县康家崖镇将已上网追逃的马二洒抓获。

  被告人马二洒到案后,对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律师的参与协商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了书面量刑建议,法庭审理中,法庭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判处无期徒刑。今年以来,我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公诉机关密切配合,从快审理了一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项禁毒工作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不断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的威慑作用,大力开展禁毒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毒品问题,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禁毒中来,创造群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为平安兰州、文明兰州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积极创建禁毒示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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