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五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国祥与陈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永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国祥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永龙,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 ,身份证号62282219700306137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永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永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永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8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孝宗与董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春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孝宗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春祥,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环县曲子镇马家河行政村白马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9031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春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春祥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春祥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677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军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军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军红,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韩西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5151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军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军红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军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274455.89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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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军明与李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军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宝林,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高岭子队人,农民,住本村 ,身份证号622822198904121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宝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宝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宝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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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宝利、万华琪与刘雄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刘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宋宝利、万华琪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雄,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陡沟渠队人,环县甜水加油站职工,环县环城镇南关老交警队巷,身份证号:62282219900318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雄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雄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4993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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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彦科与宋世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世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彦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世怀,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双宋塬队60号,住西峰区西环路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新建组,身份证号:62282219721023137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世怀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世怀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世怀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50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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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荣泽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荣泽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博,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念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9071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6645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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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武小亮与王红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红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武小亮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红红,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刘旗村腾旗队人,住环县环城北关,身份证号:622822198010271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红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红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红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479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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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利正与魏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海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田利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海发,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马家河行政村白马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3301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海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海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海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240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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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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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022执悬3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秀红与杨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东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朱秀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东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刘旗行政村新庄队人,农民,住本村15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109161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东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东红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东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177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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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广炜与郑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永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胡广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永平,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双城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5261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永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639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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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丽丽、韩王妮与环县超级伍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环县超级伍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苏丽丽、韩王妮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超级伍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江大道东侧富来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孝宗,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6228221994032325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超级伍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孝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环县超级伍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孝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超级伍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或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1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富霞与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富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天庆园小区一楼门面房(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罗必丰,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51052219750310729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必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必丰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汇聚翔工贸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或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0151.68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388413688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金霞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金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八珠乡八珠黄酒厂 ,身份证号6228221962092500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建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建国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建国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643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兴文与王巧林、郭聪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巧林、郭聪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周兴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巧林,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郭沟门队人,农民,租住环县环城镇鄂家湾 ,身份证号622822196609111322。
被执行人郭聪聪,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居民,住环县泰和家园2号楼1单元201室 ,身份证号6228221986051213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巧林、郭聪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巧林、郭聪聪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巧林、郭聪聪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8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明与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力,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刘旗村庙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12171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007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388413688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建有、倪海银与张振东承揽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张振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建有、倪海银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振东,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环县曲子镇五里桥行政村桥子队人,农民,住本村 ,身份证号6228221982041313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振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振东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振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75518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根宏与郝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普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根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普龙,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魏塬行政村芦草湾自然村人,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6909302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普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普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普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1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388413688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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