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以物抵债巧执行,放水养鱼复生产
5月20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八一人民法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被执行人顺利度过难关,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7年12月,甘肃某公司采购永昌某公司价值114万元的马铃薯,后因无力给付货款。永昌某公司起诉到八一法庭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甘肃某公司分期履行给付义务。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义务,经永昌某公司申请执行,八一法庭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启动后,八一法庭立即采取网络查控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随即前往被执行人处(古浪县)启动传统调查方式查询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尚有2667箱(价值12万元)精加工的水晶粉及大量的机器设备和厂房,但是考虑到如果采取查封设备,评估拍卖的方式变现还款,就会导致被执行企业倒闭,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也是资源的极大浪费,最终的结果就是案结事不了。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本身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考虑到上述因素后,执行法官通过与申请人协商沟通,并经申请人同意,暂停了对厂房以及机器设备的查封措施。经过执行法官大量耐心地释法说理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水晶粉抵顶案件款12万元,对第一期履行的剩余8万元债务(立案后履行10万元)由被执行人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至此,该案的第一期30万元债务履行完毕。

该案的执行受到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高度赞赏,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为企业排难,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并且在执行中勇于创新执行方式,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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