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为了给陌生人“借钱”,她抵押了“自己的”房子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吕某偿还到期借款。
交谈过程中,办案法官首先向原告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原告起初对答如流,清楚地说出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拿出了一张被告此前出具的借条作为凭证;但当法官询问她与被告是如何认识、认识多久以及这笔借款的用途等情况时,原告开始闪烁其词,言语之间充满了逻辑矛盾。为了进一步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办案法官故意把话题扯远,询问其对被告的了解程度,但从原告的反应来看,她除了能清楚地说出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之外,对被告的其他情况几乎一无所知。这就奇怪了,难道原、被告在借款发生之前素不相识?可谁又会把这么一大笔钱借给一个陌生人呢?在办案法官的一再追问下,原告终于道出了实情:其实,本案的被告吕某是原告妹夫李某的朋友,而这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也是李某。
既然李某才是真正的债权人,那为什么被告会向王某出具借条?又为什么李某始终不肯出面,而是由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呢?原来,李某早年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后吕某向李某借钱,李某为了筹集资金,以这套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但由于房子登记在王某的名下,所以王某便在李某的授意下配合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李某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就让吕某在出具借条时直接将债权人写成王某。随后,办案法官又分别向李某和吕某进行求证,二人均对王某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真相大白后,
看到这里,或许您会有这样的疑问:法院既然已经查明了李某才是这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什么不是直接判令吕某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呢?道理其实很简单,众所周知,司法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案件当事人,如果一个人自始至终没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法院不能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起诉前请务必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不要无谓地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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