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借微信助沟通 防控执行两不误——陇西县法院快速执结一件大标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你们这样微信解决了就不用花来回路上的五百多(元路费)了!真心的感谢你们!”近日,陇西县法院执行法官积极创新方式,通过微信将远在重庆、山东和甘肃的三名当事人联结起来,快速圆满执结了一起标的为110余万元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既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更是疫情防控时期的一项便民之举、应时之举。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陇西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温某某交通肇事罪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被害人于某某之母)、于某(于某某之女)、庄某某(于某某之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后,陇西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10 月11 日5 时许,温某某驾驶京牌半挂牵引车牵引鲁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S209线陇西境内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向的于某某驾驶的甘牌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于某某及同车乘车人庄某某受伤,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庄某某无责任。同时查明,温某某驾驶的京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向某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依法判决
对民事赔偿部分,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已付1万元),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00万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北京某物流公司赔偿28863元;被告人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已付2.8万元)。剩余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执行阶段
由于各赔偿义务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案件一到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集约事务组立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迫于法律压力,三名被执行人主动足额履行了全部执行款。但此时,三名申请执行人却分别在山东、重庆和甘肃三地,且对赔偿款分配存在较大争议。
考虑到尚在疫情期间,为及时解决争议并方便当事人领取执行款,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微信这一现代通讯工具,及时添加三人为微信好友。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多次微信反复协商,三位申请执行人最终就执行款分配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执行团队立即向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很快,三位申请执行人均确认执行款到账,并一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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