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职业放贷 规制借贷行为 ——渭源法院判决首次否定职业放贷合同效力
近日,渭源法院审结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吴某向借款人蔡某、保证人李某索要借款本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主张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且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其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共向吴某借款5笔。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有着复杂的借贷关系,承办法官按照规定强制检索吴某向本院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吴某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向本院以民间借贷或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案件达21件,相关案件的借条为统一格式,立案标的高达270多万元。
渭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未经批准,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贷款对象主体众多,出借资金金额较大,利率超过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标准,相关案件的借条为统一格式,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贷合同无效,但蔡某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因借款合同无效,利息的约定自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和人民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借款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李某不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蔡某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按照渭源县人民法院对涉及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的统一要求,在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强制检索了涉及吴某的关联案件,发现其近3年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情况,并对检索的结果作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为认定吴某职业放贷人并认定其放贷合同无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本案是渭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否定职业放贷人合同效力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对未经批准,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的出借人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认定借贷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使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方式追讨高额利息和要求无过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失去了合同依据,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近年来以职业放贷人为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此类案件职业放贷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攫取不法利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起诉的手续一般较为完备,但往往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审理的难度较大,也极易发生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在社会层面来说,职业放贷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高利转贷、套路贷以及通过暴力或软暴力催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扰乱金融、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对职业放贷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遏制职业放贷高发的势头,为治理和规范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有益借鉴。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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