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法院:案件“终本”不终止 锲而不舍获执结
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14年锲而不舍地执行,案件执行款终于全部执行到位。
2004年4月17日,王某从李某处借现金5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由袁某签字担保。与此同时,李某当即扣除现金5000元、股金2500元、利息1000元。王某亦在欠条上注明扣款之事。同年5月18日,袁某单独从李某处借得现金13500元,写有欠条一张。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袁某未给付借款,李某遂于2005年起诉至临洮县人民法院请求王某、袁某偿还借款及承担利息。经一审、二审判决确定:“王某偿还李某借款人民币41500元及利息8376.74元,袁某承担连带责任;袁某偿还李某借款13500元及利息2212.2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袁某均未给付,李某于2006年10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临洮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给付李某5000元后,对剩余案款无能力偿还。另一被执行人袁某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李某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并经其同意后,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
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2009年11月,执行法官查明,王某系某单位职工,遂依法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提取工资收入,从2009年12月起每月提取1000元截止案款全部提取为止。2016年8月,王某终于履行完毕借款本金41500元及利息8376.74元,并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李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因另一被执行人始终下落不明,李某的案件无法全部执行完毕。直至2020年1月,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袁某现在外出回来,要求恢复执行袁某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因仍无法联系袁某,亦无法确定其具体地址,申请执行人李某也不知其联系方式和地址,案件陷入死局。
执行法官通过分析研判,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消费居多。依据网络资金冻结后会推动短信通知的特点,执行人员增加对线上账户的查控力度,倒逼案件当事人主动现身。3月2日,执行法官发现,袁某财付通开始启用并绑定了银行账户,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袁某财付通存款。几天后,袁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缴纳全部借款本金13500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官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同时,终本案件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行为,防止恶意逃债,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古往今来亘古不变的情理,欠债还钱符合每个人的朴素认知,也深深契合古老的自然法理念,它镌刻在人们内心深处,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也被认为是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破坏市民生活秩序的一种可耻行为。执行法官告诫那些未还钱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保持诚信,不要拿别人的帮助来挑战道德底线。同时,也希望每一个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努力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行踪,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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