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能反悔吗?
为了迅速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女子李婷在离婚时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丈夫可以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然而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让她逐渐感受到了生活的压力。于是,她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陈以明承担抚养费。
1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陈以明每月承担儿子小楠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2009年陈以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婷。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爱河,不久便结婚成了家。两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时光,但是好景不长。2010年,儿子小楠出生后,李婷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正是需要丈夫疼爱呵护的时候,但她却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每当孩子哭闹时,陈以明总是在一旁低头抱着手机打游戏,对孩子完全不管不问,并且李婷还发现了丈夫和其他女性的暧昧对话。
“我真不明白,当初我为什么会嫁给你!这日子没法过了,离婚!”“我也受够你了,离就离!但孩子是你养的,你想离婚就一个人养!”“好,算你狠!”这次吵闹过后,陈以明和李婷商定第二天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3月,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李婷,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随着小楠的长大,孩子的学习、课外班、衣食住行样样都要钱,原本觉得收入尚可的李婷逐渐感觉到了压力,自己的那点工资根本就不够用。屋漏又偏逢连夜雨,孩子又得了较严重的疝气,急需一笔钱做手术治疗。
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困境,她选择将自家的房子出租出去,再用租金中的一部分去租一个小些的房子来住,剩下的租金用以贴补家用,日子仍然过得捉襟见肘。
离婚四年来,前夫仿佛消失了一般,从来没有过问过孩子的任何情况。2017年6月,李婷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将陈以明告上了海门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从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陈以明没有出庭,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离婚协议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自己现正在外地打工,收入低微,加上租房等开销较大,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况且健康状况不佳,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所约定的合理要求。李婷与陈以明协议离婚,虽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其所需要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尤其现面临即将就读小学的具体情况,其母亲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往后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现小楠另行向父亲提出抚育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基于李婷与陈以明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及李婷经济状况、小楠生活身体情况存在逐渐变化的过程,给付抚育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被告承担抚育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及原告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生活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起算时间从2017年6月起至原告小楠独立生活时止。
陈以明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丽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婷和陈以明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李婷独自抚养小楠,但这并不妨碍小楠在必要时要求父亲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
卢丽介绍说,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本案中,小楠患病需要治疗,且随着年龄增长所需要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目前的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故对于小楠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卢丽提醒,亲情血浓于水,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独自抚养孩子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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